为使中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形成全国统一、科学合理的培训、考核体系,打造国内通用、力争获得国际互认的品牌,对各地机构培训、考评管理工作,依据《中国职业经理人培训(考试)申请及管理办法》规定如下执行标准。
第一条 申报初级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行为规范。
2、遵守组织章程及管理规章制度。
3、实事求是,诚实守信。
第二条 申报条件
通过规定的培训、考试、评审,同时满足证书相应的申报条件,均可获得资格证书。初级证书申报条件为:
CPM初级(执行层):主管、业务经理以及各类型企业中其他初级管理人员和计划未来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优秀职员、大学专科以上在校学生(预备级)。
第三条 申报提交资料
1、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可下载,按样表进行对照填报);
2、交2吋彩色蓝底照片4张(申请表各1张、证书1张、备用1张);
3、交1份彩色蓝底扫描后的电子版照片,用于网络证书及证牌制作;
4、身份证、职称证、技术等级证等复印件(贴于“申请表”内)。
注:两份报名申请表经两级评审合格并签署相关评审意见后,一份申请表由我会存档、一份装入申请人个人档案。
第四条 培训原则
在实行五统一原则的基础上,经培训考试达到规定学分者,由省评价中心统一将学员资料报至管理办公室,经两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颁发《中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
第五条 初级培训目标
为初次担任企业一线或基层管理工作以及即将走上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学员而设计,旨在帮助学员理解现代企业知识、工作意识、职场精神以及管理原理,促使学员掌握现代管理的必要基础知识,能够具备担任初级经理的一般能力,并为日后晋升到更高的管理层次打下必要的基础。
第六条 培训内容
主要针对行政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的企业五大管理系统、21项基本技能进行,同时重点对职业素养进行标准培训。
21项基本技能内容包括行政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公关事务管理、领导科学与艺术、经营决策、现场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营销计划管理、市场策略选择、市场调研方法、销售管理、国际贸易管理、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控制、成本管理、法规常识、信息流的分析、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的选用、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和控制、信息资源的管理和控制、职业身份的认定、职业操守及道德素养、职业行为规范以及职业素质评估等若干个部分。
第七条 培训时间
申请初级资格认证人员不得少于6天的基础管理技能培训、2天的领导能力训练以及考前辅导与理论考试各半天共计9天的培训时间。
第八条 培训收费
培训费收费标准根据机构安排的师资质量不同和学员申报认证的不同级别,培训费实行等级收费。
第九条 考试原则
在实行五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凡经培训考试达到学分者,由省管理中心统一将学员资料报管理办公室,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颁发《中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条 考试目标
开展组织管理与领导艺术、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信息管理与资源整合、动态环境下的创新管理等方面的培训,通过科学、严谨的考试评价手段,培养出具有较高业务素质、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能够帮助企业走向市场、适应市场的国际化职业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
“中国职业经理人”统考每年举行两次(暂定),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12月第三周六或周日,考试细则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制订。
第十二条 考评方式:
考试方式为闭卷的理论考试。
1、申请初级资格认证,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时间闭卷的理论考试。
1)各机构完成培训期间提前向管理办公室申请试卷。
2)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数量于考前将密封试卷快递至申报机构。
3)申报机构收到密封试卷后,不得随意开卷,只能在开考前10分钟由指定考评员当场开卷。并按卷内的要求当场填写考生人数、迟到人数、缺考人数并宣布考场纪律。
4)统一答卷时间为120分钟,准时收卷。监考工作人员收完试卷后填写试卷内的表格,然后当场封卷并签字,申请试卷机构在密封袋上加封条并盖章,快件寄至相对应的管理中心进行交叉式阅卷。
5)每个考场必须有两名监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对营私舞弊、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一律严肃处理(见考场纪律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认证评审收费标准
认证费:由省评价中心统一领取证书,统一交纳认证费(含测评、专家评审、资料建档、证书工本费等费用,其收费标准为:400元/人
第十四条 证书管理
中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由“研究会”编号、制作、颁发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由“管理办公室”完成备案及网络查询。
第十五条 档案材料管理
学员所填写的申请审批表、案例报告必须用专用档案袋封装,寄至北京管理办公室保存。
个人档案材料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申请审批表、培训课程进度表、证书编号、年检情况均保存在个人档案中。
第十六条 证书年检
年检目的是使已获得资格认证的人员更新管理信息及知识和技能,适应未来国内外工商经营管理领域发展的需要。其资格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管理办法另行规定。